来源: 最后更新:24-01-23 12:50:50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现就全区划定养犬管理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我区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为:
(一)双桂街道辖区内的所有社区,以及兴隆村、松竹村、凉水村;
(二)梁山街道辖区内(除蓼叶社区外)的所有社区,以及清都村、时代村、白沙村、罗汉村、土桥村、群益村、石马村、西池村、东明村;
(三)合兴街道辖区内的石桥社区;
(四)金带街道辖区内的金桂社区;
(五)仁贤街道辖区内的沙河铺社区;
(六)星桥镇辖区内的星桥社区。
二、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除重点管理区域外,全区其余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三、注意事项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二)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三)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四)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五)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2.固定住所信息;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1.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2.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5.养犬用途说明及安全管理措施;
6.犬只饲养场所证明;
7.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8.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六)全区居民饲养、管理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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