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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举证的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的举证原则

来源: 最后更新:24-02-07 12:01:48

导读:著作权侵权赔偿举证的规定是需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因为根据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第4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是与著作权有关的一些权利,那么应当是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举证的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赔偿举证的规定是需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行政责任形式是什么?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著作权侵权行为一旦存在的话,那么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需要对于对方的损失来进行一定的赔偿,所以如果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话,必然是需要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存在着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之下,那么是需要根据违法所得额来判断。

标签: 著作权  自己的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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