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8-15 12:58:50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低收入劳动者生活水平,根据近年来全市经济社会运行、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综合考虑影响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相关因素,制定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一、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二、调整方案
第一档: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从2100元/月调整为233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1元/小时调整为23元/小时。第二档: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从2000元/月调整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三、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4月1日公布的标准不再执行。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部令第21号)《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我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联系电话:023-88126913、023-88633926。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laodongguanxichu@163.com。
3.发送传真至023-88126919。
4.通知发布页面直接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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