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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执行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通知(最新)

来源: 最后更新:24-01-02 01:19:55

导读:内蒙古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发布,具体目录信息详见正文!

  内蒙古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药采购中心、异地就医结算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以下简称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要求,为落实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执行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

  (一)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药品使用限制和凡例中的解释内容不作调整。

  (二)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 保障局令第1号)相关要求,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民族药、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外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我区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饮片不纳入我区基金支付范围。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

  二、有关要求

  (一)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要及时按规定将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国家谈判药品要在2023年12月底前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确保药品供应。

  (二)自治区按照国家医保局药品分类与代码制定药品标准数据库,各统筹地区要在2023年12月底之前,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目录对照工作,确保按时执行新的药品目录。

  (三)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双通道”管理(含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经专家论证将酒石酸艾格司他胶囊、阿伐替尼片、依库珠单抗注射液、西罗莫司凝胶、丁苯那嗪片等29个国家谈判及竞价药品增补入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将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调出自治区“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原“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目录中已调入常规乙类管理的谈判药品仍执行前期“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管理政策。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10号)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落实谈判药品门诊、药店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切实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各地要继续加强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应用,推动“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

  (四)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谈判药品配备使用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通畅谈判药品进院渠道,在目录公布后2个月内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优化。对暂时无法纳入本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原则上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各地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中,要探索建立谈判药品除外支付或分值补偿机制,鼓励医疗机构新技术、新药品应用。

  (五)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管理规定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要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及自治区新增门诊特殊用药、“双通道”管理药品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附件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zip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药目录.pdf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饮片目录.pdf

  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目录.pdf

  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pdf

  附件6.内蒙古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pdf

标签: 药品  目录  国家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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