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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段八一立交桥站房屋征收奖励及补助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3-04-21 05:07:31

导读: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一)搬迁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20天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为准),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在签约期限内第21天到40天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为准),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2%计算;逾期签约不予奖励。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非住宅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在货币补偿签约开始起第1天至第2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货币补偿签约开始起第21天至第4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

  3.在货币补偿签约开始起第41天(含)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标签: 货币  房屋  空房  价值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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