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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8:06:43

导读:每年从市民政部门管理的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经费中,集中80%的资金专项用于重点优抚对象的社会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及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乡精简老职工;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人员及临时救助对象。

  二、救助基金

  1. 明确基金筹集渠道与标准

  通过下列渠道筹集社会医疗救助基金:

  (1)市、区两级财政按本市区域内常住人口总量的一定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2)地方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10%用于社会医疗救助。

  (3)每年从市民政部门管理的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经费中,集中80%的资金专项用于重点优抚对象的社会医疗救助。

  (4)市总工会按上年度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人均支出标准和纳入医疗救助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人数,安排专项资金。

  (5)上级对市、区补助的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6)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团体等捐助资金。

  (7)专项资金利息。

  (8)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社会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三、救助待遇

  1.   基本对象救助待遇

  (1)参保缴费救助。

  城市“三无”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特困职工和重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他医疗救助基本对象,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2)医疗费用减免救助。

  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和门诊注射费,减半收取住院诊察费、住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和住院普通床位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购目录内药品时,减收20%药费。减免上述费用后,再按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

  (3)医疗费用自付补助救助。

  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75%。

  举 例:

  职工医保在职参保人员王某,享受低保人员,2021年缴费基数为40000元,当年账户为1200元,无往年账户。因病情去健康路社区卫生中心(基层)门诊就诊,共发生门诊费用5000元。

  医保待遇+医疗救助待遇一站式结算:

  当年账户报销1200元;

  “门急诊统筹起付标准”为2000元,原本需要个人现金全部自付;

  统筹基金报销为(5000-1200-2000)×90%=1620元,原本需要个人现金自付1800×10%=180元;

  因为参保人员王某是救助对象,王某原本需个人现金自付2000元+180元=2180元,由医疗救助资金自动报销75%,即1635元,王某本次门诊仅需个人自付545元。

  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本人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支付70%,医疗救助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2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支付75%,医疗救助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4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重大疾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医疗救助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7.5倍。

  “基本医疗服务包”救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60周岁以上医疗救助对象,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疗服务包”资金救助80%。

  2.   特殊对象救助待遇

  符合因病支出性急难型医疗救助条件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待遇后,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年末再给予60%的一次性救助,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所需资金由“慈善助医”资金承担。

标签: 医疗  对象  基金  医疗保险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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