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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禁燃烟花爆竹通告汇总 衡阳市烟花爆竹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3 06:14:42

导读:衡阳县发布了多个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市民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通告详情见正文。

  【关于在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9年1月23日)】

  为加强生态文明县城建设,保障公民人身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烟花爆竹的种类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

  二、禁止燃放区域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至英陂牌坊,南至英南新区及英南至保安的通村公路,西至蒸西大道及县一中、船山技校、殡仪馆,北至船山西路与西界公路新线城区段,包括职业中专、弘阳中学、老氮肥厂、西渡火车站及其周边区域。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西渡镇及其社区(村组)要积极支持,并做好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认真履行各自包单位、包区域、包路段职责,移风易俗,引导文明、节俭办婚庆丧事。

  四、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要及时劝阻、查处各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市民举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夜间:110(县公安局),白天:6783848(县城管大队)。

  五、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城管等部门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在县城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告(蒸政通〔201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关于春节期间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4年1月17日)】

  为加强生态文明县城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 开始春节期间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知中烟花爆竹的各类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至英陂牌坊,南至县城南边蒸水、武水河,西至县一中、船山技校,北至联胜路。

  三、 禁止燃放时间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日共十六天时间。

  四、 公安、安临,供销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的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违规燃放爆竹的,从严从重处罚,并实行责任追究。

  五、 城管执法部门要及时劝阻各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烟花爆竹流动销售摊点人员的规范管理,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市民举报各种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城管大队:6783 848县公安局:110

  六、 春节期间在县城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标签: 烟花爆竹  县城  通告  建成区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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