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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苍南县城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最新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3:06:11

导读:温州苍南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本县建成区,具体范围为苍南大道(灵沙公路)以西,横阳之江以北,城西南路以东,苍南大道与温福铁路交叉口-城中北路-104国道与城西南路交叉口路段以南

  关于在苍南县城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规定,经苍南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本县建成区,具体范围为苍南大道(灵沙公路)以西,横阳之江以北,城西南路以东,苍南大道与温福铁路交叉口-城中北路-104国道与城西南路交叉口路段以南

  二、上述区域内,全年除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立春、正月十五(元宵节)外一律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地点在任何时间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四、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五、各机关单位、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止销售、燃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以及存储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0577-64766119。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标签: 烟花爆竹  苍南县  单位  苍南  中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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