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12:10:49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生育登记等相关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出生信息的采集和统计工作。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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