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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春运期间非法巡游车经营处罚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0 03:26:28

导读:1月26日至2021春运结束,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对非法从事巡游车经营行为从重处罚。

  为深刻吸取江西赣州“1.26”较大交通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和有效开展防疫管控,1月28日上午,汕头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召开局务会,研究确定2021年春运期间非法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裁量标准事项。

  会议听取了江西赣州“1.26”较大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和近期各级执法队伍查处非法从事巡游车经营的情况。

  会议决定自江西赣州“1.26”较大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2021年春运结束,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对非法从事巡游车经营行为从重处罚。罚款金额起点提高到2万元,即第一次查处按2万元进行处罚;对有超载情节的,除将超载违法行为移交公安交警外,按顶格3万元进行处罚。

  会议要求,各级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报道非法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危害,让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从事巡游车经营的本质及危害。

标签: 赣州  万元  江西  交通事故  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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