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可以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双方的共有房屋,该行为对于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夫妻一方并非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双方的共有房屋,则该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若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夫妻另一方不可请求物权回复请求权,但可以向另一方主张侵权责任;若受让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则该夫妻另一方可向受让人主张物权回复请求权。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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