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可否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按照丈夫变卖夫妻财产的用途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若丈夫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则该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若丈夫不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则丈夫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自己部分的所有权。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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