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4-06 12:35:17
生活中,为了子女可以生活得更加幸福,许多父母或多或少都会对其进行帮助,比如帮忙照料孙子或外孙,或给子女提供经济帮助等。
那么,如果是父母提供资助款,但没有明确约定该款项是赠与的,该如何认定资助款的性质呢?
案例简介:
王女士与杨先生是夫妻关系,婚后由于过度劳累,王女士身体不如从前,经常跑医院。因急需要用钱,2018年2月,王女士拿着母亲李某的银行卡取款50000元。4个月后,又从父亲王的工资卡中取走61000元。后王女士因车祸去世,杨先生结交了新的女朋友。岳父母因此担心外孙女的权益受损,提起诉讼。诉讼中老人提交了取款凭证、偿还房屋贷款的手续及王女士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票据。可是杨先生却表示,自己对妻子取款不知情,该钱款用途不明。即便是取款使用,该款项也是王女士父母对于夫妻生活的资助行为,属于对夫妻的赠与。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一是妻子与父母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是父母对于子女经济帮助的性质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借贷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协议,由于借贷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且借款数额不大,不写借条完全可以理解。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王女士取款后用于偿还房贷和医疗上,杨先生主张无相关证据支持,因此认定借款成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于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对于该款项为经济帮助,属于无偿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也不予采纳。最终由于王女士已故,要求杨先生返还全部111000元借款给岳父母。
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没有明确性质的经济帮助款一直存在争议。正如上诉案件中,分为两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款项属于父母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款项属于父母的无息借款。
结合我国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现象较为普遍,这种行为跟出资购房不一样,所以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更为合适。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约定父母对于有独立生活能力成年子女抚养的法定抚养义务。
父母的本意是期望子女可以暂时摆脱经济、生活困难的局面。相较于贷款机构或他人来讲,父母的资助并不期待利息以及回报,是否偿还、何时归还无具体约定,全凭父母的意愿。
一旦认定为无偿赠与,就会给子女一种不劳而获的印象,也就会引发更多的“啃老”问题,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涉及父母等第三人权益,往往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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