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19 10:39:52
一、危险驾驶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是:
1、关于作案人员。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人员辨认笔录与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遗留物等物证和痕迹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行为过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行驶路线图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尤其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包庇的情况。
3、关于事故责任。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证明危险驾驶车辆安全状况的相关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4、关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结论。
应当审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结论是否相符或存在合理差异,如果两者差异过大且被告人提出合理原因的,应当重新鉴定。
二、危险驾驶案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包括:
1、关于被告人的确定。
对于缺乏监控录像或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危险驾驶人员,但被告人供述的情况,应考察被告人关于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特征、案发地点、危险驾驶前后运行轨迹、途经事发地原因、发生碰撞详细经过、危害后果、案发当时天气情况等供述的合理性,并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痕迹鉴定意见、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比对。
对于缺乏监控录像或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危险驾驶人员,被告人亦不供述的情况,应从勘验检查笔录、交通工具权属证明、证人证言、痕迹鉴定、DNA鉴定、手机轨迹鉴定意见等各方面证据考察并确定被告人是否危险驾驶。
2、关于主观状态的确定。
应当审查被告人关于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动机及其与危险驾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通过查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及案发时对车速、车况、交通状况及红绿灯状况的司法鉴定以及压痕、轮胎痕迹等鉴定意见、视频、执法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进行比对。
三、审查危险驾驶案件时,对被告人的以下辩解应当进行查证,并予以合理排除:
1、驾驶员否认曾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调取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及其他视频资料、视频截图等,并包括案发抓获时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告人辩解其饮酒的时间为案发前一天,即出现被告人饮“隔夜酒”构成醉驾的情形时,应注意围绕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前一天饮酒的数量、饮酒与开车的时间间隔等事实包括证据,证明上述事项的基本证据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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