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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4-03-10 02:31:16

导读: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的条款,再者就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同时还有仲裁庭违反了仲裁的程序,以及还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够的。

一、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一致达成的授予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当事人纠纷发生前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争议无管辖权,仲裁就没有根据,裁决当然不能执行。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前者主要是指裁决的事项虽然是法律允许的,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未作约定,后者则主要指裁决事项本身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仲裁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依仲裁法第3条之规定,下列争议不可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两者的实质都是仲裁机构越权仲裁,因此其裁决不能予以执行。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程序的严格合法也同样重要。仲裁活动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其程序的正当对于实体权利义务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如果仲裁的开庭裁决过程违反了仲裁法第二节的规定,其裁决结果同样是可以不予执行的。如仲裁庭由当事人不同意的仲裁员组成,或者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当事人未经合法通知即做缺席裁决等等,当事人就有理由怀疑裁决的公正性,这样的裁决就可以不予执行。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而认定事实又是划分责任,确定各方权利或义务的前提。证据不足就不可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事实不清就不可能正确地划分责任及确定权利义务。仲裁员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枉下裁断,很可能错误地认定了案情,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与应当出现的情况出现很大的误差。这样的裁决不可能准确、公正,因此可以不予执行。这项规定使得法院不仅仅囿于对仲裁的程序进行审查,而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审查的范围。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在实践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如下:

被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裁决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应当注意的是,不予执行必须由被申请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在被执行人根据上述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时,由被执行人负有举证责任,没有提供证据或所提证据不能证明确有不予执行的事由存在,就不能否定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即应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执行,而不能裁定不予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般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只要所存在的裁决不符合规定,或者是在裁决时证据不齐全,以及适用的法律存在错误,那么就可以请求不予执行,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办理。

标签: 仲裁裁决  不属于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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