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05 10:04:53
一、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可以通过分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否满足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著作权侵权要件如下: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法律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
2、须为法律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单独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权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可以用合理使用进行抗辩吗?
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权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一定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享有著作权的单位、或者是个人,若是发现他人实施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首先可以判断对方是否是故意实施此类行为、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是故意实施了违法行为,还可以近一步确定对方的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自己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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