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26 03:06:55
一、诽谤罪的情节严重如何定义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认定标准:
(一)数量标准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如果一个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被众多人所点击、浏览而知道,就说明被害人的名誉已经受到损害,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被点击、浏览次数确定为“五千次”,是依据实证调研的结果,也参考了有关司法解释的先例。被转发次数确定为“五百次”,与被点击、浏览次数保持一比十的关系,是根据网络传播规律,听取了专业部门意见,进行了技术论证,严格审慎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上述数量标准,是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这就意味着,在计算具体数量时,应当扣除被害人自己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也应当扣除网站管理人员为维护网站而点击等的次数。此外,还应扣除其他故意虚增而点击等,导致统计失真的次数。
(二)危害后果标准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如果网络诽谤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造成上述后果,显然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了犯罪。此种情形就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主观恶性标准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视和评价。
对于这种屡教不改,反复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人,不论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也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后果,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诽谤罪须符合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1、捏造某种事实;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所谓散布,就是通过言语和文字的方法公开在社会上扩散;
3、诽谤行为一定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不一定要指名道姓,但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受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
控告诽谤一般是自诉案,但刑法同时明确规定,当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因某种原因不能告诉,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如因诽谤引起受害人死亡;诽谤对象为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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