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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缺席宣判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缺席宣判是什么意思啊

来源: 最后更新:23-01-02 05:41:13

导读:民事诉讼中缺席宣判的意思是,在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到庭的一方提供的证据,同时审查核实了未到庭一方提出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之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不过,采用缺席宣判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

一、民事诉讼中缺席宣判是什么意思?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法院缺席宣判后被告不履行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需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事实上,提起民事诉讼后,正常情况下原被告都需要到庭,民事案件一般不允许全权委托代理律师出庭,适用于缺席审判的情形包括,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原告申请撤诉后,在法院不准撤诉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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