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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细则的条例有哪些内容 房产税细则的条例有哪些内容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3 10:42:37

导读:主要就是房产税他是在这个房产所在的地区进行征收,而且房产税的缴纳人通常是这个房屋产权证的所有人,如果这个房屋的产权他是属于全民所有,那么它的脚那人就不在是产权所有人,而是由这个单位进行缴纳。

《房产税细则》的条例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房屋的产权税最终是由这个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缴纳的,当然有一些房产是可以不缴纳房产税的,如果是当事房屋不属于个人财产,而这个房屋是属于单位的财产,那么通常都是由单位去进行缴纳的。房屋产权税,他是在哪个地区,就由哪个地区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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