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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后,遇征收能否获得补偿?

来源: 最后更新:24-05-25 05:02:48

导读:对于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时遇到征收能获得补偿。

【案情概述:宅基地买卖无效吗?】

刘女士是浙江省义乌市某村村民。

1995年,刘女士的丈夫从本村赵姓村民手中购买一处院落,院落占地260㎡,房屋建筑面积128平米。

1996年又在原来的房屋上加盖两层共计384㎡,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和房屋产权证,此后刘女士一家一直在此居住。

天有不测风云,1997年刘女士的丈夫不幸去世,刘女士艰难将儿子抚养成人。

2017年初政府征收刘女士所在的村子土地,刘女士没有和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5月的一天,原来卖房的赵姓村民突然闯入刘女士家中,告诉刘女士原来的房屋买卖合同作废,可以给30万赔偿,不答应就带人来拆房。

还没等刘女士回过神来,第二天村书记带人又到家里,明确告知原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是赵姓村民的,按照村里的政策是谁的宅基地就给谁补偿,且赵姓村民已经在杭州请了律师,杭州的律师认为刘女士所居住房屋的买卖属于无效行为,现在赵姓村民已经和征收方签了补偿协议,所以村里这几天就会来人拆房。

刘女士陷入了绝望之中,住了20年的房子说拆就拆,而且只给30万,按照周边的房价刘女士和儿子的基本居住根本无法保障!在受到卖房人和村干部的威胁后,刘女士带着儿子连夜赶赴北京,经人介绍,她找到了擅长办理重大疑难拆迁案件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请求律师一定要为她们母子维权。

黄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制定有效的维权方案。

短短1个月的内,刘女士在原有赔偿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套房的补偿,使得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办案经过:维权五步走】

黄律师接手案件之后在短时间内一连启动了五个程序:

首先向镇政府和市政府分别发送律师建议函,先礼后兵,搭建沟通平台;

其次信息公开相关征收信息,收集违法点;

第三针对村干部的威胁骚扰,邮寄声明告知他们如果其私自拆除当事人的房屋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人身财产保护申请;

第四针对断水断电行为启动查处程序;

第五在当事人的院墙遭到偷拆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对政府主管人员造成巨大压力。

随着相关程序的启动,由于相关证据收集充分,案件证据力量对比已经明显有利于刘女士母子。

2017年6月初,迫于压力,相关部门主动找刘女士磋商补偿事宜。

经过协商,刘女士高兴的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原来30万元现金的基础上,另行补偿面积为108㎡的安置房一套!

一个月,一套房,案件圆满解决,这是拆迁维权案件代理中的“火箭速度”。

案件的快速解决需要律师强大的专业能力支持,需要对案件全面的控制力,需要对对手先人一步的行动力,更需要来自被征收人的充分信任与配合。

【宅基地买卖,没规定说无效】

本案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没有禁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以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的明确规定。

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是,《土地管理法》《民法典》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未涉及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问题。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政策方面的规定,主要就是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这两个国务院文件,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且禁止的也是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刘女士母子有权获得征收补偿。

标签: 集体经济  都是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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