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7 07:02:54
(一)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进行划分和认定;或者税务信息系统已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的和认定的,可直接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已划分和认定的中小微企业范围。
(二)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当月增值税指标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2020年当月(季)依法应申报缴交但未申报缴交增值税的,不能认定为“停工停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的界定。
1.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企业法人单位),并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的,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或者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大型企业,也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对在2020年5月9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以认定。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文化旅游”行业:
(1)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本市大型企业中行业类别明确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企业,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文化旅游”经营内容。
(2)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本市大型企业,且2020年5月8日前(含当日)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3.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外贸”行业:
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本市大型企业,且2020年5月8日前(含当日)在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查询平台http://iecms.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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