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4-19 12:18:05
永春县2023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社保补贴实行先认定后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向县就业和人才中心申报就业,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转灵活就业登记;社保补贴从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转灵活就业登记,同时又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算。
(如:2023年3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转灵活就业登记,同时又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24年可申请2023年4-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我县灵活就业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我省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包括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永政文〔2015〕137号规定的桃城镇、五里街镇、石鼓镇、东平镇、岵山镇、东关镇6个乡镇范围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永春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农村居民中持《残疾人证》人员;
9.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10.脱贫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提醒:其中,持《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当年度已在残联享受过补贴,不得再申领享受该项补贴。已在残联享受过补贴后被取消《残疾人证》的人员,其在残联已享受的年份予以扣除。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首次申请社保补贴的需要先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类型1-5、8-10的对象由县就业和人才中心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类型6-7的对象由户籍所在地镇、村认定。
(一)认定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均需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1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寸照片1张,其余按照不同认定类型提交相应材料,具体如下: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其中,户口在各村居民组的需提供村级证明材料,由村级认定);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提供原来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原来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永政文〔2015〕137号规定的6个乡镇范围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永春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提供乡镇政府确认的被征地人员证明材料;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镇政府或计生办证明1份;
8.农村居民中持《残疾人证》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二)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1.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 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职务期间。
3.不符合失业登记办理条件的城镇居民及未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居民。
(三)办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均可办理。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流程
(一)申请材料(申请人本人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份;
2.《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红色封面的第1、2、3、16、17页或《就业创业证》绿色封面的第2、3、6、7、8、9页);
3.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材料第1-3项申请人均需提供,有同时申请医疗保险补贴的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打印2023度医保缴费明细表,其余按具体类型提交相关材料,其中: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户口在各村居民组的需提供村级证明材料);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永政文〔2015〕137号规定的6个乡镇范围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永春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提供乡镇政府确认的被征地人员证明材料;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镇政府或计生办证明1份;
(8)农村居民中持《残疾人证》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二)不予申请社保补贴的情形(2023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保补贴,已经申领或正在享受社保补贴的停止发放):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包括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支付的医保待遇等),不可同时享受社保补贴。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 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之后的月份,不再发放社保补贴。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期间;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期间。
4.担任股东、监事、董事等企业主要职务期间。
4.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期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失信人员;死亡的。
5.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6.其他应当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况的。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本人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2),经县人社局审核、财政部门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保卡。
(四)办理时间
即日起至6月30日。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按不高于本人2023年度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超出最低缴费金额的按最低缴费金额计算)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可享受月数合并计算,即只申领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其中一项或两项同时申领的,均纳入补贴申领月数计算(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最好一起申请)。
附件: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本表需双面打印)
(长按识别二维码进行查看)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长按识别二维码进行查看)
(附件1、附件2表格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窗口领取或在此处扫二维码下载)
办理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窗口
咨询电话:2389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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