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14 07:34:00
桂林荔浦市最新购房政策发布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在荔浦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契税缴纳的个人,按照其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其中50%为现金补贴,50%为专项消费券),现金补贴直接发放至购房者指定银行卡,专项消费券通过银联云闪付平台发放至购房者云闪付账户,购房者可在荔浦市参与消费券核销的商家使用专项消费券。政策执行期: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促局)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
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荔浦市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根据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政策执行期: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责任单位: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荔浦市管理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三、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荔浦市拟购买商品房所在荔浦市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荔浦市支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四、适时下调新购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鼓励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序调整。
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时调整全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60个基点调整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变更合同约定,或者是新发放贷款置换原来的存量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荔浦市支行、市财政局)
五、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在荔浦市城区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六、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
商业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简化办理流程,加大“带押过户”业务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荔浦市支行、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荔浦市管理部、市财政局)
七、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针对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申请在项目首栋单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执行期:发文之日至2024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八、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对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展期,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
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存量融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荔浦市支行、市财政局)
九、加快推进“商改住”调整工作。
加快“商改住”项目审核进程,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办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支持商业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荔浦市支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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