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16 07:35:33
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6万元以上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住院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
一年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的起付标准计算,费用计入出院日所在年度。
南通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哪些人?
(1)具有本区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包括在本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2)持我区居住证,在外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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