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21 12:30:54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及暂免征收政策
执行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分档减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 (含) 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暂免征收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 (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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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2023年继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同时,《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和免征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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