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21 12:25:46
一、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
独生子女 | 非独生子女 | ||
扣除 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
扣除 标准 | 3000元/月 | 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 |
扣除 主体 | 本人扣除 |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 |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 |||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 |||
注意 事项 |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只需填报相关信息即可,无需报送资料。 |
二、婴幼儿照护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 | ||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
扣除 方式 | 定额扣除 | ||
扣除 标准 | 2000元/月/每孩 | ||
扣除 主体 |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
注意 事项 |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
温 馨 提 示
本文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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