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20 12:41:08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第八批(常态化配售第六批)人才住房配售认购公告
为切实做好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第八批(常态化配售第六批)人才住房配售认购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22〕69号)、《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温住建发〔2021〕17号)有关规定,现将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第八批(常态化配售第六批)人才住房配售认购方案公告如下:
一、认购方式
全程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公证处监督下采用现场摇号、选房方式进行。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公证处对摇号结果及选房结果出具公证书。
二、摇号、认购时间
2023年12月20日下午3:00开始。
三、认购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大道380号壹品国际·5号楼18楼
四、认购对象
经审核通过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第八批(常态化配售第六批)符合人才住房配售资格条件人员,并确认参加摇号选房的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人才。
五、认购流程
(一)名单确定。
人才单位应在2023年12月19日上午9:00前登录系统确认是否参加摇号选房,逾期未确认的视同放弃本次选房资格。确认参加摇号选房的人才名单在公证摇号选房前,在“瓯江公证”微信公众号和“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公证处”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wzdngz.com/)上公示24小时。
(二)摇号选房。
1、人才入场。
2023年12月20日下午2:30-3:00为检录入场时间,3:00准时开始大会议程。
申购人须携带身份证(护照),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摇号现场。每位申购人可携带一位亲友进场。申购人如未能按时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选房权利。申购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选房认购的,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受托人凭自己的身份证原件、申购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参加选房。委托事宜须在2023年12月19日前可联系温州市瓯江公证处公证人员(联系人:林淼尧,联系电话: 13600676125)。如现场委托,受托人须为配偶(凭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凭户口本)。委托代理人行为视为全权委托授权,选房认购结果不可撤销。代理人选购房的,限代理人本人入场。
2、顺序摇号。
由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公证处全程公证摇号,按申购人才类别从高到低依次摇取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本次分二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无住房人才(本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温州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60平方米);第二批次为有住房人才。第一批摇号完毕后再进行第二批摇号,同一批次中按照人才层次类别 D 类、E(博士/正高)类、E 类、F1类顺序摇号。同批次人才按照人才层次类别分别先摇取选房顺序号,摇号选房采用“组式”方式进行,每次1人一组。如该类别只有一人,免摇号直接选房。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的,其当期配售资格终止;两次参加摇号均未选房认购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选房认购。
摇号产生的申购人凭本人身份证(护照),经现场工作人员核对后,进入选房等待区(每位摇中的申购人仅限本人进入,代理人选房限代理人本人进入)。若现场摇号产生的申购人连续3次叫号无人应答,则视为申购人自动放弃选房权利。进场后须在3分钟内进行选房认购。申购人现场确定房源后,须及时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确定该房源未被他人选中后,填写选房流转单,引导申购人签订《配售确认单》。在本组选房时间内未成功选房的申购人,在不保留选房优先权的情况下与下一组申购人同时选房,由率先锁定房源的申购人认购。
4、合同签订。
申购人应在认购后一个月内到认购项目售楼处签订《购买人才住房承诺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按合同规定缴纳房款。申购人申请时已婚的如需增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申购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或不按合同规定缴纳房款的,视同自愿放弃本次申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应知事项
(一)每位申购人仅有一次成功认购权利,申购人选房前请慎重决定认购行为,一旦选定房源并认购成功,不得再次更改。
(二)本次选房对房源的说明以及项目的相关信息、图片等,均由开发商提供,仅供申购人参考,不构成要约,不对房源做任何担保,具体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申购人选房前应查看并明确知晓该项目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条款、所认购的物业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不利因素、交付标准及非交付标准、差异户型以及法律法规应明示的其它文件、证书等公示材料。
(四)本次摇号、选房全过程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公证处现场监督下进行,申购报名、摇号、选房、签订《配售确认单》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等程序中,申购人、购房人、房屋权利人均为同一人,一律不得更名。
(五)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购房人发生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等情形的,购房人应征购政府产权份额,购房人按签订合同后在温服务年限的比例优惠增购政府产权份额的,视同已享受过温州政府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购房人按全额增购政府产权份额的,视同未享受过温州政府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得在温申请配租配售人才住房。产权行政限制自其取得完全产权后自动解除。购房人可申请按市场评估价或原购买时备案价(核定价)核算增购价款。
(六)本公告由区委人才办和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人才住房常态化配售房源库
政策咨询电话
区委人才办:86966626、56571580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86359299、86359616
公证咨询:0577-56579982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温州湾新区建设局
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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