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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哪些单位可以办理集体户 南京哪些单位可以办理集体户口迁移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1 01:43:54

导读:部队团以上单位;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等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

  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合法稳定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除本规定确定的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

  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可以在团机关驻地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

  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佛教、道教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和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标签: 集体户  单位  户口  条件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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