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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办理帕金森特病准入标准及相关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3-04-04 01:43:22

导读:取得帕金森门诊特病资质后,门诊特病治疗政策范围内费用按80%支付,起付线与住院相同且全年计算一次,年报销限额与住院共享。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67号)规定,“帕金森”属于我市随单位参加的职工医保或者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二档的门诊特殊疾病医保范畴。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可以申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诊断符合相应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标准后享受待遇。

  帕金森病(PD)准入标准如下:

  1.符合帕金森症的诊断(1)运动减少:启动随意运动的速度缓慢。疾病进展后,重复性动作的运动速度及幅度均降低;(2)至少存在下列1项特征:a、肌肉僵直;b、静止性震颤4-6 Hz;c、姿势不稳(非原发性视觉、前庭、小脑及本体感受功能障碍造成)。

   2.支持诊断帕金森病必须具备下列3项或3项以上的特征(1)单侧起病;(2)静止性震颤;(3)逐渐进展;(4)发病后多为持续性的不对称性受累;(5)对左旋多巴的治疗反应良好(70%一100%);(6)左旋多巴导致的严重的异动症;(7)左旋多巴的治疗效果持续5年或5年以上;(8)临床病程10年或10年以上。

  3.必须排除非帕金森病:继发帕金森综合征或帕金森叠加综合征。

  是否达到上述特病标准,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在就近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审核申请。取得帕金森门诊特病资质后,门诊特病治疗政策范围内费用按80%支付,起付线与住院相同且全年计算一次,年报销限额与住院共享。

标签: 帕金森  门诊  医保  疾病  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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