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14 12:01:12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发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1、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办规〔2017〕24号)可知,2019年在校学生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个人0.73%,财政1.69%;其他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个人0.73%,财政1.69%。
2、根据2018年5月23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的《2019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穗人社函〔2018〕1314号)可知,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8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67元;其他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8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67元。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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