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10 12:00:55
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80%比例支付,单次分别最高支付20元、5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
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含特殊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单次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0元/人。
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按照30元/人标准拔付由学校包干使用,不再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特殊病种,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按一定比例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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