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09 03:01:15
1、参保职工或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医疗、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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