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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户车险怎么查询 公司户车辆保险怎么查询

来源: 最后更新:23-04-28 03:15:51

导读:交警(含交警机构下设的车辆管理处)可查询;律师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查询;除...

公司户车险怎么查询

交警(含交警机构下设的车辆管理处)可查询;律师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查询;除以上三项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他人车辆;可以查询该车最近一年投保了什么险种,投保了什么险种。车主可以通过致电保险公司客服查询往年的事故记录。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人民法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订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但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保险法》施行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当时适用的法律被认定无效,适用的保险法律被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标的转移、保险事故、索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者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声明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订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的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请求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期间;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移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移显著增加风险程度为由,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根据合同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

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公司交车辆购置税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3)车辆合格证;(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10%(排量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5%)。根据应纳税额的不同情况,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自用的应税价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向销售者支付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不包括增值税。也就是说,根据你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开具的价格和费用总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再乘以10%(排量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为5%)即为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自用进口应税车辆的计税价值计算公式为:计税价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生产、捐赠、中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自有车辆的。计税依据由购车办公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值确定。纳税人购买、进口自用车辆时申报的应纳税额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申报计税价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值,且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值低于自用进口车辆出厂价格或者计税价值。

(四)根据特殊情况确定计税依据对于进口二手车、因不可抗力损坏的车辆、库存三年以上的车辆、行驶八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有效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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