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26 12:21:58
新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级残疾
1.一级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2.极度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联症(肌力1级)。
5.严重的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6.植物人的生存状态。
7.持续昏迷。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有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后。
11.肝切除术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侧肾切除术或孤立肾切除术,通过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4.三肢(腕关节以上上肢、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总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四肢瘫痪(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联症(肌力2级)。
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尿失禁。
5、面部疤痕超过9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目球缺失。
7.失明眼睛5级。
8.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5级失明。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和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1.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12.肺功能严重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重度器质性心律失常。
14.肝功能严重受损。
15.肝外伤后出现门静脉高压三联征或布-加综合征。
16.肾部分切除术后,肾功能不全的阶段尿素病。
17、一侧肾脏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期肾功能不全尿素病。
18.肾功能不全的尿素期。
19、四肢关节(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双肢(肘关节以上上肢、膝关节以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2.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法完全独立生活,需要不断的监护。
3.三肢或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三级)。
4、截瘫、偏瘫(肌力二级)。
5.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疤痕超过80%,严重影响外观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严重毁容。
8.失明眼睛4级。
9、一只眼睛缺失或失明5级,伴有另一只眼睛失明3级。
10.双眼视野≤8%(或半径≤ 5)。
11.一个上颌骨完全缺损或一个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咽喉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气管插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引起的呼吸困难依赖于气管插管或造口。
14.一侧全肺切除联合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喂养依赖胃造口术。
17.小肠切除3、4次以上,无抗蠕动吻合。
18、肝切除3、4个以上。
19.全胰腺切除术。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腕关节以上双上肢缺失,或肘关节以上双上肢功能完全丧失。
22.踝关节以上双下肢缺失,或膝关节以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23.双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或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高于肘关节,下肢高于膝关节)。
24.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80%以上。
肢体残疾
1.三肢或四肢瘫痪(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三级)。
3.中度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
4.严重的创伤性癫痫。
5.60%以上的面部疤痕明显影响有器官功能障碍的外观。
6.失明眼睛3级。
7.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2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或视野小于等于24%(或半径小于等于15)。
8.双眼视野≤16%(或半径≤ 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一个上颌缺损超过1/2。
11、下颌骨缺损超过6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僵硬,无法张口。
13.甲状腺功能严重受损。
14.甲状旁腺功能严重受损。
15.一侧全肺切除术。
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以上肋骨)。
17.双侧肺叶切除术。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及逆向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及回肠造口术。
21、肝切除23个以上。
22、胰腺次全切除术,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全膀胱切除术。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双手手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7.两掌缺失90%以上。
28.皮肤损伤导致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2.单侧瘫痪(肌力1级)。
3.完全运动性失语。
4.完全失用症、失写症、失写症、失认症等。
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6.严重尿崩症。
7、面部疤痕超过40%,明显影响外观。
8.中度毁容的脸。
9、双眼低视力2级。
10.5级时一只眼球缺失或失明,1级时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 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13.双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术后胸廓畸形,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肺功能中度受损。
17.严重的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道狭窄,只能进入流质食物。
19.全胃切除术。
20、小肠切除2/3(含回盲部)。
21.严重肛门失禁。
22.肝功能中度损伤。
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严重的排尿困难。
26.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 50ml。
27.椎体骨折脱位或齿状突骨折的中轴,留下脊髓受压的症状和体征。
28.双手90%以上的手指缺失。
29.双手手掌缺失70%以上。
30.肘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31.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2.跗跖关节上方的脚不见了。
33.皮肤损伤引起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0%以上。
6级残疾
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四肢瘫痪(肌力四级)。
3.单侧瘫痪(肌力2级)。
4.不完全失语症。
5.中度创伤性癫痫。
6.脑脊液漏无法修复。
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双脚行走不可能。
8、面部疤痕超过20%,明显影响外观。
9.脸上大量微小斑点或色素变化超过75%,影响外观。
10.一只眼睛低视力2级,另一只眼睛低视力1级。
11.一只眼球缺失,伴有另一只眼睛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 25)。
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14.由于上下颌骨的部分缺损,有12颗以上的牙齿缺失。
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7.肺叶切除术伴节段性或楔形切除术。
18.心脏瓣膜置换后。
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0、食管狭窄,只能进入半流质食物。
21、肝切除超过1/2。
22、胰腺切除超过1/2。
23.未成年人或年轻人的脾切除术。
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5、脊柱骨折畸形愈合,留下颈部或胸腰椎活动度完全丧失。
26.双手手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7.双手手掌缺失50%以上。
28.腕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上肢。
29.踝关节上方少了一条下肢。
30.肩部、肘部和腕关节中的两个以上关节已经完全失去功能。
31.髋、膝、踝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32.皮肤损伤导致的疤痕形成,达到身体表面积的50%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国家医疗部门权威部门发布的参考依据。以上只是为你提供了一级伤残到六级伤残的参考依据。其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伤残的等级也分为十级,主要是因为每一级的参考依据都有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即使知道了参考依据,也未必完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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