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2 06:05:50
(试用)
出租人:
租户: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2003年十二月
术语解释
1.出租人: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向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汽车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承租人不履行租车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第三人代为承担相应责任。
4.租赁车辆:根据汽车租赁合同,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照。
5.租金:承租人为获得租赁车辆的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纳证、车船税缴纳证、年检标准等。
7.设备:指保障车辆安全,在购车时按照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超时费:租赁期超过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不足一个收费期的,超时部分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
9.超里程费:超过合同约定里程的部分,按元/公平收取。
10.保证金:由承租人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以保证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分类与评价要求》(JT/T 198—2004)。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款。
第一条出租人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根据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约定的费用。
第二条出租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标准一流、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运行所需的有效证件。
2.移交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况信息。
3.按照操作规程免费提供租赁车辆的维修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时出现故障的维修服务。
4.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故障和事故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租赁车辆因交通事故或抢劫造成的现值的80%的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承租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人的权利
1.有权根据合同使用租赁车辆。
2.有权了解保证安全行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和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提供的相应服务,以保证租赁车辆的使用功能。
第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提供驾驶员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信息。
2.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3.根据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保持原状。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擅自修理、改装、更换或增加车辆。
5.协助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
6.承担不超过租赁车辆因交通事故或抢劫造成的现值损失的20%;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出借或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协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9.确保租赁车辆由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驾驶。租赁期间,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0.租赁期满,应当按时归还租赁车辆和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和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日、元川、小时。租金由双方商定。
2.承租人以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冲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人。经双方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出租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和赔偿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赔偿程序执行。
2.因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向承租人提供第一手车辆检验和服务的义务时,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发现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抢修救援,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应退还暂停期间租赁车辆租金,并支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3.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不能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同等档次的替代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车辆维修条例规定的标准收取车辆修理费。
第八条承租人违约责任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应付租金总额0.5%的滞纳金。租赁车辆逾期归还的,除继续收取租金外,还应支付逾期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返还租赁车辆的,出租人应按租赁期限未履行部分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将扣除违约金后的余额返还承租人。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三)倒卖、抵押、质押、出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有证据证明承租人李越J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未按车辆性能或操作规程使用造成租赁车辆的修理损失和停运;承担保险公司因过失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添置其他物品及其他改变租赁车辆原状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6.未能协助出租人按时参加车辆检查或维修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留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要在被告知5日内处罚。如不服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保证条款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特别协议
出租方和承租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平原则。如补充条款含有不合理地减少或免除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人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申请续租,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出租人(签字):承租人(签字):
居住地:居住地:
电话:电话:
校长:校长:
许可证号码:
担保人(签名):
住所:
电话:
代理人: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号:
租借
电话
地址/地址
证书名称
操作员
电话
地址/地址
保证人
电话
地址/地址
驾驶员
驾照号码
文件号
电话
车辆牌照号码
汽车品牌和型号
颜色
燃料标签
租金标准
保证金
起租时间
回描时间
租用
有限的行驶里程
加班费
加班费
预付租金
付款类型/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合同变更记录
特别协议:
签约前请仔细阅读条款;本合同自签字之日(小时)起生效。
出租人(签名):
经办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承租人(签名):
经办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担保人(签名):
经办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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