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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人开车,撞伤人谁赔偿 开车无偿带人出了车祸谁赔钱

来源: 最后更新:22-07-17 11:12:49

导读:当下社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由于司机自身或者外在的因素会发生各种事故,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人身损害。那么...

无偿帮人开车,撞伤人谁赔偿

当下社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由于司机自身或者外在的因素会发生各种事故,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人身损害。那么,无偿帮人开车,撞伤人谁赔偿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举例说明

张某喝酒后为避免“酒驾”,让朋友宋某帮忙替代驾驶送其回家。途中追尾撞上一辆三轮车。交警部门认定驾车人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哪些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讲法:

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驾驶人宋某系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理应与被帮工人张某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运行利益来看,宋某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张某民回家,张某民享有运行利益。宋某出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又因宋某在交通责任认定中为全责,属重大过失,故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由宋某与车主张某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相关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2日下午,在某装饰设计公司工作的赵亮(化名)骑行燃气助动车外出办事,途径一路口时,不慎将步行经过此地的左女士撞伤。经医生诊断并经司法鉴定,左女士的伤情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伴塌陷,留有右膝关节活动障碍的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左女士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今年5月,左女士将赵亮和装饰设计公司一同告到长宁区法院。左女士认为,赵亮系装饰设计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装饰设计公司理应对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要求装饰设计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7万余元。

装饰设计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存档的赵亮书写的“未打卡申请”,事发当日赵亮系外出为公司选购材料,但事发地点与赵亮应该前往的宜山路方向正好相反,因此,赵亮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自己的私事,本案事故并非发生在赵亮执行职务过程中,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查明,赵亮是装饰设计公司的员工,赵亮提交的“未打卡申请”显示:“8.12下午去宜山路选材”。长宁区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装饰设计公司应赔偿原告左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

问:是否履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判断?

答:应当以是否从事单位指派的任务为判断标准,一般在工作时间内的行为可视为职务行为。

问:事发时,赵亮是否在履行职务?

答:被告装饰设计公司以事发地点并非赵亮去宜山路的最近路线为由,认为赵亮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自己的私事,进而否认事发时赵亮在履行职务。对此,法庭认为,首先,事发当天下午赵亮的“未打卡申请”经过公司的批准确认;其次,事发地点系从装饰设计公司去往宜山路的合理路径。因此,事发时,赵亮在履行职务。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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