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交通肇事逃逸罪自首的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处罚条款

来源: 最后更新:22-07-15 09:11:23

导读:许多肇事车主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知所错,害怕自己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不敢面对,从而直接逃离肇事现场,...

交通肇事逃逸罪自首的处罚

许多肇事车主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知所错,害怕自己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不敢面对,从而直接逃离肇事现场,之后才后悔自首认罪,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罪自首的处罚?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即肇事者在事故的发生后并无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为了免受责任的追究而逃脱,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形。

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因逃逸放任被害人不管,也不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被害人而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二、交通肇事逃逸罪自首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会产一诸多不利后果。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可以减轻刑罚的一个条件。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如下:

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方面。通常情况下,交警会根据事故各方的过错来认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而在肇事逃逸的情况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逃逸的当事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的责任。也就是首先推定逃逸方负全责,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减轻部分责任。显然,逃逸会加大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是行政处罚方面。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违章,则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一方逃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逃逸者会被处以200元—2000元的罚款,并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更为严重的是,逃逸者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后,是刑事责任方面。首先是起刑点不同。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是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而肇事后逃逸的,起刑点则为重伤一人以上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其次,是刑罚不同。一般交通肇事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不同,量刑不同: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2、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3、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需要注意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罪自首的处罚的内容,由此可知,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可以私了,要看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程度,即逃逸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可以减轻刑罚的一个条件。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标签: 用车  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jxyuer.com/qiaomen/qichebaoyang/214591.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jxyuer#foxmail.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江西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