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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哪个严重

来源: 最后更新:22-07-13 11:58:28

导读: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很多相关的产业以及行业的发展,比如交通。随着交通的飞速发展也导致了现...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

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很多相关的产业以及行业的发展,比如交通。随着交通的飞速发展也导致了现在很多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

两者的不同:

主体和客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完全相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所谓交通运输人员,一般是指专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专业人员,以及与保障交通运输活动安全运行具有直接关系的专业人员。其中包括交通工具的操纵人员(如驾驶员),交通运输活动的指挥、调度人员,交通安全设施的操纵、管理人员等。什么是非交通运输人员指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一切人员,包括行人、乘车人及其他交通参与人没有合法手续,从事正常交通运输的人员并且尚未取得特定业务资格的人。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交通运输人员与非交通运输人员的区分是有现实意义的。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交通运输人员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不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所以“公共安全”是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有人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路、水上和城市交通运输安全。从理论上来说,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完全相同的。

犯罪主观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行为方式

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结果危害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酒驾驶或追逐竟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四)定罪量刑不同。相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两者的联系:

刑法理论上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逃逸方式也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联。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三、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标签: 用车  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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