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驾驶者怎样才构成酒后驾车 怎样才能构成酒驾

来源: 最后更新:22-07-06 12:08:53

导读:无论如何,无论是否构成酒后驾驶的标准;都不能在喝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不仅仅是违法法律,而且还是危及到人...

驾驶者怎样才构成酒后驾车

无论如何,无论是否构成酒后驾驶的标准;都不能在喝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不仅仅是违法法律,而且还是危及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一定要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最基本认识,这不仅仅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那么驾驶者怎样才构成酒后驾车?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简而言之,酒后驾车判定标准可以归纳如下:

小于0.2就不属于饮酒;

大于0.2小于0.8的属于饮酒;

大于0.8的就属于醉酒驾驶。

这是全国交警都统一的标准。

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酒后驾车的判定方式方法

新标准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将首先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以判定肇事原因是否与酒后驾车有关。以下四种情况可采取抽取血液的方法检验酒精含量:

1、死亡事故;

2、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检测;

3、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测结果;

4、伤人事故呼气检出酒精。抽取静脉血液将由医务人员进行,血样送交管部门事故处检验。

综上是关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和判定方法,除此之外要注意的是,2013年酒驾新规定如下:2013年酒驾记12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最后,新规细化了超速的记分标准。

2016年没有出台新的交规,酒后驾驶的处罚仍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构成酒后驾车的酒驾的标准是非常的严格,而且现在的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的,只要是构成酒驾就是触犯了刑法,不简简单单只是罚钱这么轻松的事情了。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标签: 法律法规  交通违章知识  交通违章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jxyuer.com/qiaomen/qichebaoyang/194153.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jxyuer#foxmail.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江西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