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02 05:28:02
交强险赔付限额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知道,道路上的安全隐患一直都很多,机动车交了交强险之后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需要赔偿。那么赔付限额是怎么规定的呢?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交强险的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交强险赔付限额是怎么规定的
交强险赔偿限额
1、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三、交强险赔付时效为多长时间
理赔期限
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通知期限是保险条款规定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此事故通知保险公司的期限。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交强险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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