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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南京困难户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08-12 05:02:50

导读:根据《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具备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优待抚恤金;

  ·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政府发放的尊老金;

  特困人员财产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主要包括持有的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申请人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无属行义务能力:点击查看

标签: 净收入  收入  残疾人  残疾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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