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13 05:10:16
一、申报范围
凡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符合我市27种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均可申报。
备注:享受离休待遇人员、处于待遇等待期和哈劳社发〔2010〕2号文件规定的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二、申报时间
参保人员可随时到门诊慢性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报(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认定材料及认定流程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需符合《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诊断标准》。
(一)认定材料
(1)参保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诊断书。
(3)病历复印件。
(二)认定流程
1.预约。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院单日可承担的认定人员数量,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或电话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参保人的现场认定时间。
2.初审。初审专家根据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照申报病种及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审验合格的申报患者,由专家结合患者提供的材料及临床症状,填写辅助检查校验表,按照医院疫情期间要求进行辅助检查并缴纳相应费用。
3.认定。认定专家根据申报患者的检查结果比照诊断标准进行认定,形成初步意见,经慢性病认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认定结果,并由认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4.告知。①由申报医院通过短信等多种方式告知认定结果。②申报人也可在三个工作日后到申报医院查询认定结果。③关注“哈尔滨医保”微信公众号可查询慢病额度。
5.存档。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信息及认定结果建立台账,并对认定材料留存建档以备查验。
(三)特殊情况的申报
1.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已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由患者所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申报病种为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2.肝豆状核变性患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及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已经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到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3.肝硬化、艾滋病、布鲁氏菌病、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认定。
4.因患重病或长期卧床等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参加现场认定的参保人员,认定医疗机构要依据本人住院病历组织专家上门等方式完成认定工作(现居住在哈尔滨市城区及九县市的参保人员及居住在三亚市区的)。
四、其它事项
(一)参保人员申报时一定要慎重,应认真核对认定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建议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负担。
(二)参保人员自行申报的材料按规定期限存档备案,如有需要可于申报前自行备份保存。
(三)已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办理退保手续,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享受的待遇将依法予以追回。
(四)温馨提示:原门诊慢性病病种:活动性肺结核,精神分裂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可到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进行审批备案,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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