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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佛山公交车专用车道)

来源: 最后更新:22-06-24 09:54:38

导读:为加强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倡导文明出行。

  佛山市公共汽车乘车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倡导文明出行,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有序候车、文明乘车、服从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 乘客应当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候乘,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车辆到站后,依次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先下后上。

  下车乘客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并按铃示意。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行车时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妨碍驾驶员驾驶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严禁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坐稳扶好,不得滞留在车门踏板位置。禁止靠压车门和车门开关处,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

  第六条 乘车时应当自觉按规定的票价支付车费,主动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上车前应当备好零钞,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投(刷)票款自取车票。到达票额规定的站点应当自觉下车,越站按规定补费,到达终点站后须下车,不能随车返回。

  按规定可以享受优惠乘车的乘客,需主动出示相关有效证件,经查验或刷卡后乘车,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

  任何乘客不得在车上收取其他人乘车票款。

  第七条 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他人的乘车凭证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八条 乘客乘车时应当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等有需要的人士让座或提供方便,保持车厢安静和清洁,注重文明礼仪,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多占座位或躺卧、站立在座位上;

  ㈡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大声外放声音;

  ㈢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进食(婴儿、病人除外)、随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不得在车厢内随意张贴广告、乱涂乱画;

  ㈣在车厢内吊杆、赤膊、赤脚、乞讨、卖艺;

  ㈤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及其他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拒不听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劝导、阻碍其他乘客乘车或影响驾驶员正常行车的乘客,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九条 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件)乘车;所带儿童超过两名的,按超过规定人数购票。

  第十条 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或妨碍乘客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不得携带上车,但婴儿车、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除外。乘客应当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阻碍通道,婴儿车、轮椅、非电动折叠自行车等应当妥善折叠。

  第十一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㈠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㈡易污染、易碎、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㈢枪械弹 药、管制刀具、充气气球;

  ㈣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未密封包装且有异味的物品;

  ㈤可能引起乘客恐慌、危及行车安全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

  ㈥活体禽畜和猫、狗、蛇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妨碍车辆运营和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且已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㈦自行车、电动车或其他电动代步工具,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车或包装完整且符合本守则第十条携带行李规定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对于因醉酒、服用药物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神志不清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应当遵守相关防疫要求。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不得擅自操作车上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不得动用安全锤、灭火器、破窗器等安全设施,造成车辆设施损坏或扰乱乘车秩序等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乘客可以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运营服务予以监督,可以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途中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侵扰。倡导乘客共同维护公共汽车运行安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若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乘客应当服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或按安全指引操作、疏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守则相关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侮辱、殴打、伤害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乘客有关失信信息,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佛府〔2016〕101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标签: 乘客  驾驶员  或其他  工作人员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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