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2 07:54:21
哪些情形解除禅城青年职工公寓合同?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注意事项:
被区住建局取消承租资格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青年职工公寓。
承租人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出青年职工公寓,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退出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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