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8-27 12:19:27
补贴对象与标准
1、申请对象:2022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到泰安市域内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泰安市,含中央、省属驻泰企业,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首次就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国家规定的缓缴政策)的高校毕业生。
2、具体标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内院校毕业生应同时具有学历和学位证书,国外院校毕业生需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下同),全日制重点高校(国内“双一流”高校(学科),原985、211高校,国外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THE、QS、U.S.News中TOP200的高校,下同)本科毕业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连补3年。
对新引进到我市工业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提高2000元、500元、200元。
对经泰安市科技局认定的“人才飞地”,及驻泰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市属高校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参照企业引进博士标准执行。
对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等国家级及以上技能赛事获奖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参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在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获得前十名等省级技能赛事获奖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新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的,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3、相关规定
(1)发放补贴起始月份,以其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份为准。2018年6月12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到我市工作且符合条件申领“生活补贴”的重点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未申请生活补贴的按照分段实行补贴:2018年6月12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自其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份开始,至2022年4月30日,按照原政策标准执行;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执行。
(2)鼓励青年人才取得更高层次学位学历后回泰在工作。具体标准是:曾在泰安市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取得更高层次学位学历且在2022年5月1日后返回泰安市工作,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本政策新学历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曾领取生活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36个月的,按照本政策新学历标准发放剩余月份的生活补贴后,继续发放新政策标准与原政策标准的生活补贴差额,差额部分随发放周期接续发放;对已领取生活补贴且补贴期满的,发放新政策标准与原政策标准的生活补贴差额,差额部分随发放周期接续发放。
(3)对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企业(含性质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的高校毕业生,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生活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吸纳的高校毕业生全职在本企业或被派遣至我市其他企业工作,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泰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企业应同时在泰安注册并纳税。
(4)对未按照劳动合同在我市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不足3年离开泰安的人员,以发放补贴时间为节点,生活补贴自上一次兑现时间节点后不再发放,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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