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8-08 05:56:30
更多低收入群体 有机会住上公租房
在优化申请审核分配机制方面,《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定义,明确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需列入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的计算范围。
《办法》适度放宽了准入条件。删除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规定,并明确了不纳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计算范围的具体情形,使更多确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群体有机会享受公租房保障。
《办法》优化申请审核程序。公租房申请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全程实行联网审核,加强数据共享,减少审核层级及公示次数,从“三审两公示”调整为“两审一公示”,缩短全流程时间。《办法》完善实物分配方式,在公租房集中分配的基础上,增加常态分配方式。
放宽老年群体 收入财产准入标准
为了提高老年群体的保障服务水平,《办法》提出增加适老化公共服务设施,公租房项目可根据居住人群特征与生活需求,适当增加配置医疗卫生和养老设施。
《办法》放宽老年群体收入财产准入标准。考虑到老年群体存在医疗刚性支出,且比其他群体更难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提出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可适当放宽。
仅收入财产“超标” 可加租续住准
在完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家庭成员单独退出保障的条件,回应群众需求,明确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成年后有独立生活需要的,可申请单独退出公租房保障。
《办法》完善分类退出方式,明确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探索实施柔性退出管理。对于仅收入和财产超过准入线的,但仍符合住房困难的群体,可按调整后的租金水平继续承租公租房,给予其稳定居住期,支持通过劳动积累财富。
《办法》明确保障对象未按期进行期满审查的退出机制。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最长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
明确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理方式
在加强监管措施方面,《办法》强化租赁合同签订规定,明确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在期满审查完成后签订租赁合同的工作要求,以及其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
《办法》明确隐瞒虚报和拒不配合核查工作的处理方式。对不如实填报有关申请表的,提供虚假证明等材料的,拒不配合核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家庭情况工作的,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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