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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来源: 最后更新:24-07-25 12:17:25

导读: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详见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将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确定为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增加“逢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假日,在禁放区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规定燃放的时间和种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作为第二条第二款。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作为第二条第三款。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消息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

  http://www.xz.gov.cn/govxxgk/014051247/2024-02-03/2cde37ab-616d-4316-8507-faa209476880.html

标签: 徐州市  烟花爆竹  人民政府  徐州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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