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7-24 12:30:34
全年禁燃区域
仙居城区:穿城北路—穿城中路—环城南路—安洲北路—城北西路—泰和北路—环城北路合围区域。
横溪镇:临石线—永安路—东西大街—中心路合围区域。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区域:
(一)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以内;
(三)重点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
(四)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古民居等保护范围;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车站等交通枢纽;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党政、人大、政协、军警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
(十)商品交易市场。
除禁燃区域外,我县的其他行政区域内均为限燃区域,在限燃区域内全年只有6天是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
除夕前一日(2月8日)、除夕(2月9日)、正月初一(2月10日)、正月初八(2月17日)、正月十四(2月23日)、正月十五(2月24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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