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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烟花爆竹燃放储存规定最新版(沙河市火灾)

来源: 最后更新:24-06-18 12:17:56

导读:南宫市全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在南宫市全域范围内,不论城区和农村,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严禁非法经营、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严禁非法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五禁”)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时间和品种

  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非法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生产、运输、储存管理与处罚

  在沙河市全市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非法经营、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内容向社会公告。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以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管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每名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公安部门110(昼夜);

  应急管理部门0319-8700691;

  生态环境部门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沙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标签: 烟花爆竹  焰火  公安机关  沙河市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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