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6-18 12:15:37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1年禁销禁燃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县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是禁止销售的主管部门,同时,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要协同做好全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各乡(镇、区)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对于非法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公告的行为。
八、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广宗县公安局:110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广宗分局:12369
广宗县应急管理局:7212180
广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215688
广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721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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